九、學生參加社團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開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 繳費用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學生請假天 數不得申請退費。 第一項退費基準,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成品者,應扣除材料費後發還 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