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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團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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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參加社團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開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
      繳費用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
    學校如因故停課且未補課,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學生請假天
    數不得申請退費。
    第一項退費基準,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成品者,應扣除材料費後發還
    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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