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學校社團經費開支基準規定如下:
(一)鐘點費:
1、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核實支給。
2、現職教師或兼代課教師,每節以新臺幣 (以下同)四百元為上限
。
3、社團聘請校外指導教師鐘點費,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
級酌予提高,每節至多不得超過八百元。
4、社團視需要得置助教一名至二名;助教鐘點費應以該社團指導教
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上限。
(二)行政費: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包含水電費(占行政費百分
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加
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用應遵守
學校會計相關法規。
學校辦理社團費用不敷使用時,以核發教師鐘點費為優先。
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其他相關費
用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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