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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團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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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社團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經費得由參加學生平均分攤。
(二)社團全學期所需經費以全期總節數乘以鐘點費再除以零點七計算之
      。
(三)每位學生應收費用以全期所需經費除以總參加學生數計算之。
(四)各社團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由參加學生均攤
      。
(五)低收入戶學生且具該項潛能值得栽培者,學校得減免其收費。
(六)社團招生人數未逾原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不予重新計算收費金額。
    第一項學生收費基準依實際需要酌予增減時,應經委員會審議,惟增
    加收費不得逾百分之十,並應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備查。
    學校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方式辦理,並應開立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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