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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團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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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辦理社團實施原則如下:
(一)實施對象以校內學生為原則。
(二)社團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三)學校不得為配合社團,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四)辦理社團不得營利,其經費收支應以零利潤為原則。
(五)課程規劃不得藉社團名義進行課業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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