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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社團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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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應成立社團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社團推動事宜
    ,委員會成員組成應有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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