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減免學雜費之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 再申請減免學雜費: 一、畢業後再就讀同級學校。 二、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其所就 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 前項第二款於學期中轉學、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學 雜費,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