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減免學雜費者,應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 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 。 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由學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並 應於減免後,造具減免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一份備文掣據,連 同核銷一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請本 局核撥補助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