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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9 條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
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
教官平均分配。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依前項規定分配後,一般軍訓教官每人基本節數達十節
,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優先擔
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
軍訓主任教官基本節數,比照附表二處主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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