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軍訓教官(包括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 導組長及一般軍訓教官)擔任教學者,該課程每週教學節數,由一般軍訓 教官平均分配。 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依前項規定分配後,一般軍訓教官每人基本節數達十節 ,仍有賸餘節數時,由軍訓教官兼任生活輔導組長或軍訓主任教官優先擔 任;再有賸餘節數時,由全部軍訓教官分別擔任。 軍訓主任教官基本節數,比照附表二處主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