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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10 條
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並參酌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但就實習課
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節數以每週不超過九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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