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研習時數採計及審核原則如下: (一)全國性及跨直轄市或縣(市)性研習時數之核給,依全國教師在職 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辦理。 (二)本市學校及幼兒園辦理之研習,以實際講述、活動、授課時間核給 ,一天不超過七小時為原則,每星期時數採計以三十五小時為原則 ,超過時數者,由本局專案核准。 (三)研習時間不包括參觀活動車程、簽到(退)時間、午休、中場休息 及茶敘。 (四)進修學位、學分班之學分,不予採計研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