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142444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公發布)
8
八、研習登錄及研習時數核發規定如下:
(一)研習登錄:
     1、研習系統分為本市校務行政系統、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及教
        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2、學校及幼兒園於系統上登錄之研習課程,應依各教育主管機關核
        定辦理之核定文號開設,並上傳公文經審核單位審核同意後始得
        開課。
(二)研習時數核發:
     1、經由研習系統開課之研習時數,於研習結束後,由開設研習辦理
        單位依參加人員出席情形覈實核予研習時數。
     2、參與非本市辦理之研習,應有本局核定之文號,或經其他教育主
        管機關核備,並由開設研習辦理單位核予研習時數。
     3、參與學校、幼兒園觀摩教學、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會議、學習社群
        及教師共同備課等本位研習,應檢附相關資料(如觀課紀錄表、
        備課與議課資料、會議資料及簽到表等書面或影音佐證資料),
        由學校及幼兒園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規定,核予研
        習時數。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