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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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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師進修研習之實施方式如下:
(一)學校及幼兒園應慎選薦派研習之教師,並於研習後與校內或園內教
      師公開分享。
(二)學校及幼兒園如需申請非屬本位研習之研習時數,應於研習開設前
      向本局提報研習計畫,計畫內容應包含研習目的、研習主題、課程
      內容、實施方式、講師名單、研習日期與時間及預期效益等事項。
(三)經本局核可之各種進修課程,學校及幼兒園應定期公布相關資訊,
      由教師依個人需求自行報名參加。學期中教師自行參加各項進修,
      應檢附該項進修課程資料,並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但以不影響教
      學或行政工作為原則。
(四)寒暑假進修內容以自主為原則,程序採自提計畫,於寒暑假開始一
      個月前,由教師向教務處提出假期進修(得採個人或學習型組織方
      式),教務處應召集教師或教師會代表參與審議,必要時得邀請家
      長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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