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教師進修研習之辦理原則如下:
(一)教師進修研習時間,應以不影響正常教學實施為原則。
(二)學校及幼兒園應鼓勵教師進修研習,每校每園每年教師平均研習時
數應達五十四小時以上為目標。
(三)進修研習內容應配合教學所需,以提昇教學專業知能、增進教學效
果為主,其他與教學相關之研習活動為輔。
(四)進修研習辦理單位應落實簽到及簽退,並確實核予研習時數。教師
參加研習期間因故須中途離開者,應向進修研習辦理單位請假。遲
到與早退者應註明簽到退時間,遲到、早退及請假時間均應扣除研
習時數,凡缺席超過單次研習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核予研習時數。
(五)進修研習辦理單位辦理之研習,應做成紀錄、成果及簽到(退)名
冊,並應留存三年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