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之教師進修研習範圍如下: (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或法人所辦理各種教師進 修課程。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幼兒園自辦或聯合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主辦或委託學校及幼兒園辦 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 (四)其他政府機關或學術、專業研究機構辦理與教學有關之教師進修研 習活動,提出具體計畫經本局備查者。 (五)大專院校、社區大學、其他團體辦理之教師進修研習活動,提出具 體計畫經本局備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