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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公發布)
10
十、本要點規定,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 (二)幼兒園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代理代課教師、代理教保員、代理助理教保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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