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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8 條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關於學生獎懲事件評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第一項出席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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