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關於學生獎懲事件評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 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迴避之委員,於表決時,不計入第一項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