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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7 條
本會會議由學生事務處(教導)主任召集,並主持會議。
學生事務處(教導)主任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由校長指定委員一人召集
之。
學生事務處(教導)主任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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