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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5 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並不得兼任同一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由校長依前條規定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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