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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代表;其中學生事務處(教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各年級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
    意。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前項導師代表、教師
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總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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