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行政代表;其中學生事務處(教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各年級導師代表。 三、教師代表。 四、家長代表。 五、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應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 意。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前項導師代表、教師 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總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