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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3 條
學校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生擬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懲事件。
二、學生特別獎勵及本會之特殊管教措施等獎懲事件。
三、學生已接受司法機關或相關機關處理之重大獎懲事件。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依調查結果評議其後續懲處事
    件。
五、經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
六、訂定或修正學生獎懲規定之審議。
七、學校年度學生獎懲教育工作計畫之審議。
八、關於學生獎懲事件報告之聽取。
九、其他與評議學生獎懲事件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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