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獎懲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學生 權益者,得依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相關規定,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 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