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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20 條
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於獎懲決定,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學生
權益者,得依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
運作辦法相關規定,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
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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