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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18 條
本會作成之學生獎懲評議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懲事件評議
結果決定書(以下簡稱評議決定書),並送達受獎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
校長對前項評議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復議;校長對
本會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決議維持原評議決議或作成其他評議決議時,校長應即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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