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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14 條
獎懲事件全部或一部之評議決議,以司法爭議處理或相關法律程序處理之
結果為據者,本會得於各該處理程序終結前,停止獎懲事件之評議,並以
書面通知獎懲事件之受獎懲學生、受獎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及提
案人(單位)。
經本會依規定停止評議之獎懲事件,於停止原因消滅後,應繼續評議,並
以書面通知前項人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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