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142727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第 11 條
本會評議學生重大懲處事件,於評議決議前,應提供受懲處學生、受懲處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通知關係人、提案人
(單位)、社工師、心理師、學者專家或有關機關(單位)到場說明。
除前項評議學生重大懲處事件應提供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外,其餘評議學
生獎懲事件,本會得視情形通知前項人員到場說明。
受獎懲學生、受獎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關係人及提案人(單位),亦得
申請到場陳述意見或說明。
前三項陳述及相關說明內容應予記錄,並經陳述人簽名或蓋章確認;其拒
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