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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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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以商借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以外之學校及幼兒園
    之編制內專任教師為限。
    前項所稱偏遠地區,係指經教育部核定為本市偏遠或特偏學校及幼兒
    園;原住民地區係指本市烏來區學校及幼兒園;小型規模學校及幼兒
    園,係指學校班級總數在十二班以下之學校或總班級數在四班以下之
    本市市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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