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以商借偏遠地區、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以外之學校及幼兒園 之編制內專任教師為限。 前項所稱偏遠地區,係指經教育部核定為本市偏遠或特偏學校及幼兒 園;原住民地區係指本市烏來區學校及幼兒園;小型規模學校及幼兒 園,係指學校班級總數在十二班以下之學校或總班級數在四班以下之 本市市立幼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