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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商借教師作業原則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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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商借學校及幼兒園教師,應由本局考量下列因素:
(一)員額配置之合理性。
(二)業務簡化之可行性。
(三)借重教師之專長及經驗,結合教育行政與學校或幼兒園實務之必要
      性。
(四)增進前款教師之行政專業能力,並於返回學校或幼兒園後配合推動
      教育政策之有效性。
    商借教師之業務,應依其專長,以協助本局教育政策之規劃、教育法
    令之建制、專案研究之推行、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之督導等教育專業相
    關事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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