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機關商借學校及幼兒園教師,應由本局考量下列因素: (一)員額配置之合理性。 (二)業務簡化之可行性。 (三)借重教師之專長及經驗,結合教育行政與學校或幼兒園實務之必要 性。 (四)增進前款教師之行政專業能力,並於返回學校或幼兒園後配合推動 教育政策之有效性。 商借教師之業務,應依其專長,以協助本局教育政策之規劃、教育法 令之建制、專案研究之推行、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之督導等教育專業相 關事務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