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為本局)為規範本局及所屬機關(以下 簡稱各機關)商借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以協助處理本局教育相關業務,落實教 育政策,特訂定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