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師職務及級務安排依前點優先處理後之缺額,得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校應組成教師職務及級務積分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小組成員依班級規模組成,人數為五人至
十五人,包含人事主任、各處(室)主任、組長、科任教師及導師
等。
(二)學校於五月底前發給志願(積分)表予教師,其項目包含學歷、年
資、專長、考績、研習訓練、服務、獎勵及特殊貢獻等,教師應於
五日內填妥繳回,逾期未送件者,由教務處依校務發展需求安排職
務及級務。
(三)審查小組依審查排序公布結果,教師如有異議,應於二日內向教務
處提出。
(四)辦理積分審查之作業順序如下:
1、教師依積分排序公開選填職務及級務。
2、積分同分者,以年長者優先選填。
3、積分同分及年齡相同者,專長教師優先擔任該領域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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