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獎輔會審議學生特殊輔導管教措施及重大違規案件,應秉公正、公平 及不公開原則。 特殊輔導管教措施及重大違規案件,應於開會前三日通知議處單位、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到場陳述意見並得以書面為之。 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 見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