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獎輔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學校任 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獎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行政代表一人至五人,學務(教導)主任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一人至五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無教師會者免推舉。 (四)家長會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學生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並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 評會)委員。 第二項第五款學生代表委員應先取得家長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後聘任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