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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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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採取適當之前項措施而無效果時,學校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
    採取下列輔導措施:
(一)學務處(教導處)及輔導處(室)之輔導管教措施: 
     1、暫離教學現場。
     2、規劃高關懷課程。
     3、轉介輔導。
     4、實施個別輔導。
     5、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6、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
        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
        行合理之體能活動。
     7、連結校外資源協助處理。
(二)學校學生獎勵與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獎輔會)之特殊輔導管教措
      施:
     1、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帶回管教。
     2、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3、其他適當之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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