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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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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學生情節輕微之不當行為,教師應予糾正,並應以下列一般管教
    措施之ㄧ為之: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學生於課餘時間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
        程。
(十二)要求學生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學生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二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各款之輔導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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