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對於學生情節輕微之不當行為,教師應予糾正,並應以下列一般管教
措施之ㄧ為之: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學生於課餘時間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
程。
(十二)要求學生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學生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
二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二
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各款之輔導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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