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受獎勵與輔導學生或其監護人對於所受獎輔,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 權益受損害者,得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設置及評議要點之規定,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或言詞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