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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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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獎勵與輔導學生或其監護人對於所受獎輔,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
      權益受損害者,得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設置及評議要點之規定,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或言詞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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