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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獎輔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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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勵案件由學校另定獎勵要點實施獎勵。 
    學生特殊輔導管教措施及重大違法案件,應予特別處置者,應由學務
    處簽會級任老師及輔導處提供意見,經獎輔會討論議決。
    獎輔會為前項之決議,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管教措施依
    據及結果,報請校長核定執行後,並通知受輔導學生及法定代理人或
    家長。
    校長對第二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輔會覆議,如經
    獎懲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
    原獎輔措施時,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逕為核定並交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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