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表成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務會議成員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出缺 : (一)死亡或受監護宣告。 (二)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 (三)受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 (四)本人提出書面辭職,並經校長核定。 前項成員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