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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5
五、代表成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校務會議成員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出缺
    :
(一)死亡或受監護宣告。
(二)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
(三)受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
(四)本人提出書面辭職,並經校長核定。
    前項成員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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