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務會議採全體專任教師參加者,除職工全數參加外,家長會代表人 數為全體專任教師及職工人數二分之一;家長會代表人數非整數者, 以四捨五入計算。 前項家長會代表,除家長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代表由家長會會員 代表大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或附設幼兒 園之學校,應各有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會議。 第一項之家長會,得推選三分之一以下候補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