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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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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
    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前項專任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職工指學校正式編制職員及工
    友。
    第一項之成員中採全體專任教師參加或教師代表參加,由學校依其校
    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但學校專任教師之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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