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 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前項專任教師,不含代理及代課教師;職工指學校正式編制職員及工 友。 第一項之成員中採全體專任教師參加或教師代表參加,由學校依其校 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採教師代表為組成成員者,任一性別成員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但學校專任教師之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