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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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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七個工
      作日內向相關機關函請解釋後,於下次會議提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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