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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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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嘉獎、警告、小功、小過之獎懲措施應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後,
    由學務處核定。
    大功、大過及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之獎懲措施,應由學務
    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獎懲會討論議決。
    前項獎懲決議應作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獎懲依據及結果,報
    請校長核定,後執行。
    但大過以上者,應以書面通知受懲罰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
    第三項之獎懲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獎懲決議有不同意見
    時,應敘明理由退回獎懲會覆議,如經獎懲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獎懲措施時,校長得敘明理
    由後逕為核定並交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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