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獎懲會會議由學務(校務)主任召集,生輔(教)組長為執行秘書。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 決議。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委員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