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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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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懲會會議由學務(校務)主任召集,生輔(教)組長為執行秘書。
    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
    決議。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獎懲會委員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
    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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