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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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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設立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獎懲會),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修正學生獎懲實施規定。 
(二)審議學生大功、大過及特殊獎懲案件。 
(三)研擬或審議其他有關學生獎懲事宜。 
    獎懲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學校任
    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獎懲會委員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行政代表不得超過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其中訓導(學務或教導)主
      任為當然委員。
(二)教師代表。 
(三)家長代表。 
(四)學生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並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學生代表應優先自學生自治組織成員中遴選,並應先取得法定代理人
    或家長之同意。
    委員因故出缺時,校長依本點第二項規定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學校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本府教
    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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