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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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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於學生情節輕微之不當行為,學校應予糾正,並採取適當之輔導與
    管教措施。
    學校採取前項措施無效果時,得視學生違規情節輕重,採取下列懲罰
    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依輔導管教目的所為之其他適當懲罰。 
    學校為前項各款之懲罰措施,應列舉事實敘明理由,並通知法定代理
    人或家長,小過以上懲罰措施之通知,並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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