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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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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採取下列獎勵措施: 
(一)口頭嘉勉或公開表揚。 
(二)嘉獎。 
(三)小功。 
(四)大功。 
    除前項各款之獎勵外,得另給予其他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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