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學生之獎勵與懲罰,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平等原則: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二)比例原則:
1、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
3、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個別差異原則,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因素:
1、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2、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3、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4、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5、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6、行為後之態度。
7、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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