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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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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獎懲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對於所受獎懲,認為有違法或不
      當致其權益受損害者,得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
      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之規定,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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