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受獎懲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對於所受獎懲,認為有違法或不 當致其權益受損害者,得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評議 委員會設置及評議要點之規定,應於獎懲措施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或言詞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