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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經費原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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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作業期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本局補助:
     1、各學校申請當年度本局因公出國計畫預算,需於當年度每季(一
        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五日前申請,檢附因公出國計畫及相關
        證明文件資料等,於收件截止日前送本局彙辦。
     2、本局成立審核小組,審核當年度出國案件,並於預算准予動支後
        核發補助函;另將核定後各季因公出國計畫申請案彙整列冊,報
        本府人事處備查。
     3、因公出國計畫專案申請,由本局依相關經費審核規定及財源支應
        額度內,考量教育重要性與申請優先順序,酌核補助經費金額。
     4、屬本局核派案者,由核派單位申請專案補助。
(二)申請動支學校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
     1、學校應於當年度十月前申請次年度之因公出國計畫,並檢附因公
        出國計畫及相關文件,於收件截止日前送本局彙辦,經本局簽會
        本府相關單位後,專案報經本府核定。
     2、各學校動支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者,應依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預算執行作業規範辦理。
(三)屬政策性或特殊性專案計畫,已依相關審查機制核定者,不受本原
      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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