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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國經費原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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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出國交流應以非營利為目的,並符合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因公派員出國案件審核要點第三點所列之原則;學校應自行籌措經
      費,本局依據活動內容、規模、國際交流效益、對學校教育及本市
      知名度之提升,酌予部分經費補助。
(二)補助項目:
     1、交通費(機票費)。
     2、住宿費。
     3、保險費。
(三)補助或動支額度:
     1、申請本局部分經費補助者:
     (1)未達三十人團隊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2)三十人以上團隊最高補助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
     2、申請動支學校以前年度基金賸餘款者:
     (1)未達十五人團隊最高十萬元。
     (2)十五人以上團隊最高以不超過二十萬元為原則。
(四)若無需動用公款且應簽核公假者,應依相關差勤管理辦法核定公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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