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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修正)
第 12 條
學校應永久保存學生學籍之書面或電子資料,並指派專人妥慎保管及列入
移交,電子資料應另製備份。如有遺失、毀損或洩漏學生個人資料者,依
相關法規辦理。
前項學籍資料之遺失或毀損,應即報本局備查,並儘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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