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永久保存學生學籍之書面或電子資料,並指派專人妥慎保管及列入 移交,電子資料應另製備份。如有遺失、毀損或洩漏學生個人資料者,依 相關法規辦理。 前項學籍資料之遺失或毀損,應即報本局備查,並儘速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