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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4
四、本市學校與廠商簽訂合約約定事項,應以本要點為據,載明供應之食 品應安全衛生,並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十 九條規定登載詳實供餐資訊及違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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