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7147093人
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販售食品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修正)
2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糖類:係指單醣、雙醣之總稱。
(二)碳水化合物:係指包括單醣、雙醣、寡醣及多醣之總稱。
(三)天然果(蔬菜)汁:指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同)CNS 二三
      七七之純天然果汁、純天然蔬菜汁及綜合純天然果蔬汁定義者。
(四)鮮乳:係指生乳經加溫殺菌包裝後冷藏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
      三零五六之鮮乳定義者。
(五)保久乳:係指生乳經高壓滅菌或超高溫滅菌後,以瓶(罐)裝或無
      菌包裝供飲用之乳汁,並合於 CNS  一三二九二之保久乳定義者。
(六)包裝飲用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水。但不包括礦泉
      水及碳酸飲料水類添加礦物質與二氧化碳之產品,並合於 CNS  一
      二八五二之包裝飲用水定義者。
(七)礦泉水:係指以密閉容器包裝可直接飲用之天然礦泉水,不包括添
      加礦物質製成之飲用水,並合於 CNS  一二七零零之包裝礦泉水定
      義者。
(八)優酪乳: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三零五八之濃稠發酵乳或凝態發酵
      乳之規格,非脂肪乳固形物(MSNF)含量達百分之八以上,且添加
      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百分之三十者。
(九)豆漿:指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一一一四零之豆奶規格,粗蛋白質含
      量在百分之二點六以上,且添加之糖類所提供之熱量低於總熱量之
      百分之三十者。
(十)飲品:係專指天然果(蔬菜)汁、鮮乳、保久乳、包裝飲用水、礦
      泉水、優酪乳及豆漿等七種液態食品。
(十一)點心(限指米食類、麵食包子類及麵包類):係指用於補充正餐
        之不足,且含有適量蛋白質及其它營養素之食品;其熱量較正餐
        為少,具有補充營養及矯正偏食的功用。但其形狀、口味及顏色
        不得類似零食。
(十二)正餐:一天中定時所吃的早、中、晚三餐。
(十三)零食:係指點心、正餐以外之零星食品。
回上方